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依法开展纠纷化解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