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九条有效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开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为纠纷化解提供联动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