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第四条有效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5名;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