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第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公民旁听的组织工作;在会议举行15日前,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以及公民旁听报名程序、要求等有关事项。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