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民申请旁听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报名、网络或者电话传真等方式,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进行报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在会议举行5日前,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并通知公民本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