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