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动员,提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辖区内有重点单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动员工作,普及反间谍安全防范常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