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职责。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脱密期内违反规定择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并应当配合回访。

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分级分类,共同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