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网络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网络运营者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开展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网络的技术检查、检测,指导和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网络运营者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进行检测和分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