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分析研究间谍窃密风险,完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三)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检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四)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