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