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二)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三)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