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制度;
(二)加强对涉密事项、岗位、人员的管理,对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三)做好涉外工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四)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回国(境)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七)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动员;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