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二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一)遵守反间谍安全防范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二)为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协助;(三)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四)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五)接受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