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经济金融部门、高等院校、驻外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等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明确负责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二)建立健全涉外、涉密人员国家安全事项报告制度,组织涉外、涉密人员定期报备有关情况,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员进入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管理制度;

(四)对涉外涉密人员等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培训、考试;

(五)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