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为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相关信息不宜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不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