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