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