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