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的。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