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