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按古树名木等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移植后,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办理移植登记并变更日常养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