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