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必要保护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古树名木保护牌,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挂牌单位等内容。保护牌的编号和样式由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