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古树名木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划定保护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树群,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