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等级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可以根据养护状况、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