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自然损害、人为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