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