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