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明确日常养护权利和义务。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重新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