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