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鉴定。属于古树名木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