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保护方案审查、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