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古树实行分级保护:(一) 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