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 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