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水泥、铸造、制药、化工、玻璃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