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国家确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进行登记,限期淘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