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供热站和供热管网建设,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降低能源消耗。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以及其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