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支持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