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