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