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