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