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