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