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及时预测预报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

气象机构应当做好大气环境气象服务,协同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和生产生活服务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