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品。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