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