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与修复,防止物料泄漏,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物料已经泄漏的,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