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组织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