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政府授权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