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和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